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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垃圾“混装混运”拒不改正,处理单位有权拒接
2022-02-24 17:13:07 来源: 郑报融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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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生活中垃圾混装混运现象依然存在,这种现象势必给垃圾分类管理带来一定的难度。新的《河南省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将于3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办法》对实践中出现的混装混运问题,有什么规范措施?今天,省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省司法厅经济生态立法处处长李大可给予了解答。

针对现实中存在的分类投放后混装收集运输问题,《办法》第28条明确规定,城市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禁止垃圾分类投放后混合收集、运输和处理。

《办法》提出建立垃圾分类分段监督机制,即各环节的参与主体,即垃圾分类处理单位,收集、运输单位,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主体,应当对各自前端环节是否符合垃圾分类规定进行监督,形成末端倒逼前端监督工作链条,确保分类要求落到实处。

为了加强对分类投放的监督和引导,《办法》第24条规定分类投放管理责任区制度,分七项明确管理责任单位,管理责任单位为管理责任主体。

《办法》第32条规定,对单位和个人投放分类不规范,管理责任主体监督不到位,收集、运输单位应当要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主体改正;拒不改正的,应当向街道办事处报告。

《办法》第33条规定,处理单位在在接受生活垃圾时,发现不符合分类要求的,应当要求收集、运输单位改正;拒不改正的,有权拒绝接收,并向垃圾主管部门报告。

《办法》第49条第三款规定,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日常巡查,引导、督促单位和个人做好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应当予以劝告、制止。

《办法》第50条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城市生活垃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统一的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信息系统,并逐步实现与再生资源回收、生态环境等部门监管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保证相关职能部门监管信息共享,实现监管全程覆盖。

郑报全媒体记者 鲁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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