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顾客就餐滑倒受伤,饭店该不该赔?
2022-03-17 18:47:56 来源: 郑报融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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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饭店吃饭时,因地面湿滑意外摔倒受伤,饭店该不该承担责任?今天,新密市法院发布了一起消费者维权典型案例,给出了答案。

案情:饭店摔伤,饭店被判赔3151元

原告杜某与家人在新密市某饭店就餐,结束后,原告与家人走出店门右侧走廊台阶处,由于地面湿滑,且有障碍物妨碍通行,致使杜某滑倒摔伤住院治疗,后杜某与饭店未能就达成赔偿意见,诉至法院。

原告认为饭店未设置明确的警示标志及防滑措施,走廊台阶处存在明显安全隐患,被告明显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原告滑倒摔伤致腰部挫伤,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杜某在被告处就餐并发生人身损害,双方已形成事实上的餐饮服务合同关系。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被告作为经营餐饮的饭店,依法应按法律规定向就餐消费者提供服务,并对就餐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负有保障义务,被告未向原告提供安全的就餐环境导致原告摔倒并给原告造成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法院判决被告新密市某饭店赔偿原告杜某各项费用共计3151元。

说法:饭店对就餐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负有保障义务

我国《民法典》第186条: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

第1198条第一款: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第11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郑报全媒体记者 鲁燕 通讯员 鲍志刚 宋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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