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外情赠与被全部追回,原配能向“小三”追偿哪些钱、咋追偿?
2022-04-08 19:05:52 来源: 郑报融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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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与他人产生婚外情,并瞒着妻子给情人多次转账,前后共转账18万元,最终被妻子发现。

今天记者获悉,周口市沈丘县法院已审结了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认定其丈夫的赠与行为无效,判第三者返还18万元。

对此,承办法官称,出轨是道德层面的问题,但是擅自挪用夫妻共同财产就涉及到法律问题。一起看看原配能向“小三”追偿哪些钱、咋追偿。

案情:妻子告“小三”返还18万元不当得利

刘某和马某是一对夫妻,双方于1983年10月2日办理结婚手续。2018年,刘某和张某通过微信聊天认识,后发展为情人关系。

2019年至2021年,刘某和张某彼此间多次手机转账红包合计18万余元。妻子发现后,于2021年11月14日,将张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确认刘某和张某的赠与行为无效,判决其返还财产并承担案件诉讼费。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赠与行为”性质的认定和应当返还现金数额的认定。

我国《民法典》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刘某给与张某的转账属于刘某和马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刘某将其赠与张某,违反公序良俗,属无效行为。张某基于无效的赠与行为所取得的财产,依法应当返18万元。”

说法:夫妻共同财产,一方擅自赠与无效

周口市沈丘县法院老城法庭庭长黄国平表示,本案中,刘某和马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刘某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婚外情人张某,其行为侵犯了马某的财产权利,该赠与行为无效,夫妻中的受害一方有权以侵犯共有财产权为由请求婚外情人予以返还。被告张某明知刘某有家室仍与其保持不当关系,同时接受男方的财物,有悖公序良俗,所取得的利益为不当得利,依法应当返还。

根据《民法典》1062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收益等。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具有平等的处理权利。所谓平等处理权,是指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夫或妻不是因为日常生活需要而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的,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无偿赠与“第三者”财产属于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理共同财产,未取得一致意见(也不可能取得一致意见),损害了另一方财产权益。

而且由于第三者是无偿取得财产,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多数情况下这种赠与是违反公序良俗、挑战道德底线、需要谴责的行为。因此,赠与“第三者”的财产行为应当认定无效。

夫妻一方擅自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应为无效行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于共同拥有的财产,在共有关系没有解除的情况下,一般是不应该分割的,对于出轨方擅自无偿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是无效的。所以,无过错配偶方完全有理由要求“第三者”返还受赠的全部财产,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全部返还。

看看《民法典》如何规定的?

《民法典》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民法典》规定: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1063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郑报全媒体记者 鲁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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