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花6万请主播带货,成交额仅200多,商家可否要求退钱?
2022-04-21 17:05:40 来源: 郑报融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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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食品公司请主播带货花去6万元服务费,可最后成交额仅为200多元。不满对方带货效果,食品公司可否终止合同并退还服务费?今天,管城法院发布一起已审结的直播带货服务合同纠纷案。此案也被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评为“3·15案例”。

案情:6万请主播带货,成交额仅266余元

2021年4月21日,佳龙食品公司与鼎商公司签订《抖音小店及直播运营项目服务合同》,主要约定佳龙公司委托鼎商公司为其提供企业蓝V账号的抖音直播服务与小店经营,服务费用6万元,鼎商公司提供常规每月直播30场,每场直播配备2名主播、直播3小时,拍摄常规预热视频每月30条,保持直播间热度和品牌美誉度,提高成交量。2021年4月23日,佳龙公司向鼎商文化公司支付6万元。5月24日至27日,鼎商公司在其“辣条仙本仙”平台试播。5月28日至30日,在佳龙公司“佳龙辣条”抖音平台直播。6月1日至28日鼎商公司直播26天,完成直播时长6861.7分钟,1名主播上镜直播。制作发布预热视频60个。成交金额266.92元,订单退款19.91元。6月10日至6月28日,佳龙公司对直播效果表示不满,要求停播,并邮寄《终止项目合作及费用退还告知函》。

判决:解除合同,退还一半服务费

法院审理认为,涉案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佳龙公司完成付款义务后,鼎商公司应按照约定提供相应直播服务。合同约定常规直播2名主播,专场直播2名主播、1名副主播,应理解为同时配备两名主播,而非轮换达到两名主播,鼎商公司构成违约。合同约定由佳龙公司审查预热视频,而鼎商公司仅提供脚本后直接发布,违反合同约定。

当事人一方有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佳龙公司要求解除合同,并于2021年6月23日通知鼎商公司,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依法予以确认。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解约方可以根据合同性质,合理选择要求对方减少价款或报酬。

鼎商公司已经完成前期直播准备,开展了部分正式直播,制作完成部分预热视频,对直播方案、人员配置进行了一定程度的投入,综合合同履行情况,兼顾诚信、公平原则,酌定鼎商公司退还佳龙公司3万元。合同履行中,佳龙公司某些行为客观上造成双方沟通不畅,引发矛盾,佳龙公司自身应对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承担一定的责任,对其主张的利息和违约金,不予支持。

郑州市管城区法院判决,确认双方于2021年4月21日签订的《抖音小店及直播运营项目服务合同》解除。鼎商公司返还佳龙公司3万元。

说法:直播带货法律空白亟需规范完善

视频直播行业的蓬勃发展,催生了直播带货这种网络消费新业态。特别是疫情常态化情况下,企业主动应变,创新经营模式,实现线下到线上、“面对面”到“屏对屏”模式的转变,一方面较好地提升了品牌知名度和销售量,给企业发展带来新的机遇,另一方面也极大促进了就业和扩大内需,有利于社会经济的发展。但是,新经济业态的发展过程中,也存在诸多法律调整的空白,亟需规范完善。

此案中,食品公司与文化传播公司签订直播运营项目服务合同书,委托文化传播公司为其产品提供抖音直播服务,推广产品,增加品牌美誉度,提高销售量,双方就直播时长、直播形式、直播效果、视频制作等方面产生争议,引发争讼。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中,全面完整地考察合同约定及实际履行情况,准确认定违约责任,在此基础上,引导当事人诚实守信、互谅互让地解决纠纷,一方面保护了企业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规范保障了新经济业态健康发展,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线索提供 王若萌 郑帅旗)

郑报全媒体记者 鲁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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