烧烤店老板网上发帖诋毁同行,判赔3万元!郑州通报10起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案例
2022-04-25 18:59:18 来源: 郑报融媒
关注河南热线

“莲花”味精遭遇“芯莲花”侵权,索赔200万元;烧烤店老板网上发帖诋毁同行,判赔3万元;假冒河南“花花牛”,天津某饮品公司被判赔30万元……今天日,郑州中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外通报2021年度郑州市中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其中公布的有这几起典型案例。

案例一:“莲花味精”遭“芯莲花”侵权,索赔200万元

某健康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是“莲花”等系列注册商标的商标权人,该公司生产的“莲花”味精,经过长期、广泛的市场宣传,已具有一定知名度。河南某产业有限公司在其生产的味精商品使用“芯莲花”标识,并采用与某健康公司近似的包装。

郑州市惠济区某商行将核准注册的“鑫莲芯”商标,使用在由河南某产业公司生产的味精产品上,并予以销售。

某健康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河南某产业公司和某商行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其经济损失200万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河南某产业公司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某商行对河南某产业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共同承担法律责任。判决河南某产业公司和某商行停止侵权,河南某产业公司赔偿某健康公司80万元,某商行在2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河南某产业公司和某商行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维持一审判决。

典型意义:本案中,河南某公司和某商行,主观上存在攀附某健康公司企业商誉知名度的故意,客观上侵害了某健康公司的合法权益,违反了公平竞争、诚实信用的经营原则和市场经营者应共同遵循的商业道德,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本案较好的维护了权利人的合法利益,对于促进市场经济良性循环,遏制“搭便车”“傍名牌”现象起到了示范引导作用。

案例二:烧烤店老板网上发帖诋毁同行,赔3万元

王某系郑州市上街区某烧烤店的经营者。

李某某从事烤面筋行业,与王某具有竞争关系。李某某利用网络平台公开发布虚假信息及误导性信息,对王某经营的烧烤店商业信誉、商品声誉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

王某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李某某赔偿其经济损失3万元及合理开支2万元,并赔礼道歉。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定,李某某的行为构成商业诋毁,系不正当竞争行为,判决李某某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王某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3万元。李某某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维持一审法院判决。

典型意义:商业诋毁是指经营者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商业诋毁,属于我国《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的行为。本案通过对商业诋毁行为的分析和认定,打击和惩治了利用互联网平台诋毁竞争对手商誉的行为,对于规范市场主体之间的公平竞争行为,优化营商环境具有积极意义。

案例三:假冒“花花牛”,天津某饮品公司被判赔30万元

“花花牛”既是河南某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企业字号,亦是使用在酸奶等主要经营产品上的商标。通过其长期持续的市场经营及广告宣传,“花花牛”品牌获得了较高的市场知名度和美誉度。

某(天津)饮品有限公司也以“花花牛”作为其企业字号,并委托他人生产销售乳制品饮料,且在产品包装上突出使用“花花牛”文字。某乳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某饮品公司等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及赔偿其损失50万元。

一审法院经审查认定,某饮品公司行为侵害了某乳业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判决某饮品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30万元,其他被告承担连带责任。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

典型意义:企业字号是企业名称中核心要素的简称,是企业产品质量、商誉和知名度的载体,应受法律保护。本案较好地维护了权利人的合法利益,对于促进市场经济良性循环,遏制“搭便车”“傍名牌”现象起到示范引导作用。

郑报全媒体记者 鲁燕  文/图

    独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