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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消息丨(以案说法)低头看手机,掉进无盖窨井谁担责?
2022-07-08 06:06:07 来源: 郑州晚报 郑州客户端官方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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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

窨井变成“伤人”陷阱?谁该埋单?2021年9月18日凌晨左右,小李聚餐后边走边看手机,经过某物业公司服务区域,由某园林工程公司施工的一处场地时,掉入无警示标志的无盖窨井中,致使其受伤住院,花去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6.3万余元。今天,记者获悉,金水区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某物业公司赔偿小李5000余元;被告某园林工程公司赔偿小李1.5万余元。

掉进无盖窨井,索赔6.3万余元

事发后,小李被送往医院,被诊断为胸部外伤、右侧多发肋骨骨折,住院治疗8天。住院期间花费医疗费4700余元。出院后,根据医嘱,进行康复。小李认为,由于该物业公司、该园林工程公司的过错行为导致其摔伤,遂将两家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6.3万余元。

开庭审理时,被告某园林工程公司称,与地平的窨井在每日施工后会用木板遮盖。因门口商铺正常经营,无法拉警示线。法院审理认为,综合确定原告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5万余元,判决被告某物业公司赔偿原告小李5000余元;被告某园林工程公司赔偿原告小李1.5万余元。

说法:两家公司分别承担相应责任

该案系窨井等地下设施引发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我国《民法典》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造成他人损害、施工人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案中的被告园林工程公司作为施工方未对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且未能证明采取了安全措施,应承担60%赔偿责任。

施工时案涉小区处于正常使用状态,且附近商铺正常营业,被告物业公司对此仍应负有一定的管理职责,其不能证明已尽到管理责任,因此应承担20%责任。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边走路边低头看手机,对其自身损害后果的发生亦应承担20%责任。

窨井变成“伤人”陷阱,类似悲剧一直不断发生,厘清责任、确定赔偿主体固然重要,但更应思考如何杜绝事故发生。加强窨井安全监管,增强安全措施是必然的。同时,作为行人,应尽到注意义务,增强风险意识,只有防患于未然,才能避免窨井伤人的事件再次发生。

正观新闻·郑州晚报记者 鲁燕 通讯员 高方方 王盼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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