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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递!说假话?法院开“罚单”
2022-07-15 18:04:36 来源: 郑州晚报 郑州客户端官方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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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实信用是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违背这一原则,必将受到法律制裁。

今天,记者获悉,李某为自己的虚假陈述付出了代价,被郑州市中原区法院罚款2000元。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法律非儿戏,法官提醒,切勿心存侥幸,编造谎言、隐瞒真相,最终只会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案情:“忽悠”申请人还钱撤回执行

2021年5月,原告小震与被告郑州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被告教育咨询公司退还小震学费3144元。但判决生效后,教育咨询公司并没有向小震退还学费,小震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立案后,被执行人教育咨询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某与申请执行人小震的父亲进行了沟通,并承诺将很快就退还学费。考虑到数额大不,被执行人又作出了承诺,小震的父亲作为小震的法定代理人就向法院递交了撤回执行的申请。

但案件撤回后,被执行人却食言了。在此期间,承办法官郑奇通过短信的形式与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李某联系,李某连连答应会按时退还学费,并称已经将该退还的学费打到了法院的执行账户中。然而经核实,法院执行账户并没有这一笔进账。等法官再与李某联系时,他却“失踪”了。无奈之下,申请执行人只好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恢复执行后,鉴于李某虚假陈述、拒不报告公司财产状况、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行为,法院决定对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李某罚款2000元、司法拘留15日。

收到罚款和拘留决定后,李某这才明白再也“糊弄”不下去了,足额向申请执行人退还了学费3144元,依法缴纳了2000元罚款,并诚恳地向执行法官和申请执行人表达了歉意。鉴于李某的这种表现,法院决定不再对李某实施司法拘留。

提醒:

承办法官介绍说,在诉讼过程中,任何人都不得虚假陈述或有其他不诚信的行为。人民法院始终以“零容忍”态度对待不诚信诉讼行为,对不诚信诉讼行为发现一起,打击一起。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14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正观新闻·郑州晚报记者 鲁燕 通讯员 穆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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