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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 老人离婚“抱团取暖”,生养死葬协议管用吗
2022-11-16 17:56:23 来源: 郑州晚报 郑州客户端官方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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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再婚后又离婚,并签订《生养死葬协议》,女方愿照顾男方,直至病亡安葬,男方则付出54万元为女方买房作为回报。可男方去世后,其子想要回54万元和利息。这事到底如何裁决,今日记者获悉,金水区法院法官已给出答案。

案情:老人离婚“抱团取暖”,签《生养死葬协议》

1997年,小赵的父亲老赵与王某再婚,由于种种原因,这场黄昏恋仅仅持续了三年便以离婚收场。离婚后,两人也一直保持联系,王某经常照顾老赵的生活起居,就这样过去了19年。


(相关资料图)

随着年纪越来越大,老赵身体状况大不如前。考虑到自己的晚年后事,2019年4月,老赵和王某签订一份《生养死葬协议》。协议约定老赵自愿一次性资助王某54万元,助其购买住房;王某自愿收留老赵,负责其生养死葬,办理死后全部丧葬手续;王某愿将老赵移住她家,照料老赵生活起居、病重住院陪护;扶养期间老赵生活费用、医疗费用自己承担。2019年6月,王某购买了一套价值55万元的二手房,并取得房屋产权证。

2022年,老赵因病去世。作为父亲唯一的法定继承人,小赵起诉至金水区法院,要求王某返还54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法官张江勇拿到案件后,详细了解案情,认为王某是否尽到生养死葬义务是此案的关键。庭审中,小赵认为王某拿到54万元不久便一走了之,未按协议约定对父亲履行相应的扶养义务,并提交郑州某医院出具的《拒绝或放弃医学治疗告知书》:告知书下方“患者授权委托人意见”一栏记载“拒绝”,“与患者关系”一栏记载“夫妻”,“授权委托人签名”处为王某签名。而王某则提交了物业费收据、水费收据、转账记录、电子陪护证、住院证、住院病例、丧葬费收据等证明自己履行了生养死葬协议中的义务。

经审理,法院判决王某向小赵返还款项10万余元,并驳回小赵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小赵、王阿姨均提出上诉。郑州市中院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说法:义务履行不全面,返还赠与款项20%

案涉《生养死葬协议》系附义务的赠与合同,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如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或其继承人有权行使撤销权。此案的争议焦点是王某是否履行案涉协议约定的生养死葬义务,以及小赵主张王某返还赠与财产54万元及利息是否应支持。

根据王某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王某对老赵的生活起居进行了照顾,住院期间进行了陪护,并办理丧葬事宜,其已按照该协议的约定履行了部分义务。小赵上诉称王某未将老赵接到家中照顾并放弃救治老赵,未全面履行义务。而根据王某提交的老赵录音证据显示,老赵不愿做化疗、ICU等过度治疗;其次,王某已向小赵告知老赵的病情及不手术、不化疗等想法,征求小赵意见;最后,老赵在给小赵的遗言中已表达“死后的一切事宜由王某操办”。因此,法院认为王某在《拒绝或放弃医学治疗告知书》上签字,并不能证明王某拒绝履行救治义务,老赵的遗言亦能够证明王某的扶养行为得到其认可。但根据王某的陈述,也能够证明王阿姨并未按照约定将老赵接至其家中长期照顾,其间有一段时间因其身体原因未对老赵进行日常照护,可以认定王某对老赵的生养死葬义务履行得并不全面。故根据实际情况酌定判决王某向小赵返还赠与款项20%即10万余元。

正观新闻·郑州晚报记者 鲁燕 通讯员 廖媛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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