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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天快播:以案说法 | 高空作业者,升降梯突然折断,谁之责?
2022-11-28 19:19:36 来源: 郑州晚报 郑州客户端官方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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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作业离不开梯子和升降设备,可万一发生意外,该由谁来担责?今天,记者获悉,河南郏县法院已审理的该起产品责任纠纷案引发关注,生命安全无小事,案例也给我们提了个醒。

案情:升降梯高空作业出意外,销售和生产厂家成被告


(资料图)

张某花300元从王某门店购买一架五米铝合金升降梯,用于所属公司安装作业,该梯系厂家赵某生产。不料张某作业时,升降梯突然变形、折断,导致其从升降梯上摔下,当场死亡。张某被认定为工伤,并获得公司百万元赔偿。后张某家人以生产和销售不合格产品为由,将王某和赵某诉至法院,要求共同赔偿各项损失106万元。

王某辩称,自己卖该品牌梯子已10多年,均系原厂进货、原装出售,合格证、说明书等一应俱全,不存在卖不合格产品,销售过程亦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赵某辩称,自己生产的梯子质量过硬,从来没有出过事。根据现场照片看,梯子使用过程中变形、折断,系张某违规操作所致,另张某作为专业从业人员,高空作业不进行安全检查,不戴安全帽亦无人扶梯,自己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且张某已获工伤赔偿,不应重复赔偿。

判决:产品质量有缺陷,厂家担责六成

法院审理认为,委托鉴定机构专业鉴定,该升降梯不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确系存在质量缺陷。结合证人证言、照片实物等证据,可证实张某系因梯子突然弯曲、折断,导致失控坠亡,故张某死亡与梯子的质量缺陷,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同时,张某作为专业从业人员在明知安全操作规范的情况下,不佩戴安全帽,下梯时亦无人扶梯,对自身死亡结果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

关于张某获工伤赔偿后,能否获得双重赔偿的问题,《民法典》第1203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张某死亡系产品质量缺陷造成应由产品的生产者赵某承担赔偿责任。

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张某在工作过程中发生意外,其亲属就产品质量缺陷造成张某死亡,要求问题产品相关方承担赔偿责任,应当得到支持。

综合本案实际情况及张某的过错程度,法院酌定张某自担损失的40%,赵某承担60%。判决赵某赔偿各项损失63.6万元。

提醒:升降梯生产者,应从源头杜绝事故隐患,严把生产质量标准

质量重于泰山,安全高于一切。对于生产者,应严把生产质量标准,从源头杜绝事故隐患。作为消费者,应注意擦亮眼睛购买有安全保障的正规产品。

对于高危从业人员,应自觉增强安全意识,加强安全防护,严守操作规范,防止意外发生。

正观新闻·郑州晚报记者 鲁燕 通讯员 张东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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