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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观速讯丨以案说法 | “学区房”没买成房款不退?法院判决:退款!
2023-02-28 19:01:21 来源: 郑州晚报 郑州客户端官方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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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了40万的购房预付款,后来又不想买了,钱能退还么?近日,郑州市惠济区法院审结这起预约合同纠纷,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购房计划书,开发商退还40万元购房款。开发商不服提起上诉,郑州市中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资料图片)

案情:签了购房计划不要房,首付款不退?

2021年2月,想购买一套“学区房”的李某看中某置业公司开发的一处楼盘。在现场销售人员的介绍下,李某对房子非常满意,没几天就与某置业公司签订《购房付款计划》,约定以90万元的总价购买房产一套,签订合同当天支付首笔购房款40万元,余款于半年内付清。全部款项支付完毕后签订正式购房合同,某置业公司将房子交付李某使用,以上付款日期如违约超过10日,李某同意按1%的日息计违约金,如违约超过30日,按照1%的日息双倍计违约金。

《购房付款计划》签订当天,李某就向开发商支付了首笔购房款40万元,对方也给他出具了一份收据。可当李某准备支付第二笔购房款时,发现所购买的房子属于商业用房,契税也较高。随后,李某以其不了解房屋性质,存在重大误解为由,要求开发商退回购房款,却遭到对方推脱,遂诉至法院,要求判令撤销合同、退回购房款并支付利息等。

对此,开发商某置业公司辩称,签订的《购房付款计划》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无效事由,李某应当继续履行合同,按照购房付款计划支付剩余购房款,并支付违约金。

惠济区法院一审经审理认为,李某与某置业公司达成《购房付款计划》,但双方并未签订正式购房合同,只形成预约合同关系。原告不同意购买房屋,双方的合同目的已经不能实现,故该《购房付款计划》应予以解除,被告应退还原告缴纳的购房款40万元。

李某签订《购房付款计划》后不同意继续购买房屋,导致《购房付款计划》解除,李某存在一定过错,故其主张的利息,不予支持。依法做出民事判决:解除李某与某置业公司签订的《购房付款计划》;某置业公司退还李某购房款40万元;驳回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后,某置业公司不服,提起上诉,郑州中院二审经审理认为,一审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购房付款计划》并无不当。合同解除后,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一审判令某置业公司返还购房款正确。某置业公司称双方签订的《购房付款计划》应继续履行,理由不足,不予支持。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说法:买房是大事,签合同莫大意

承办法官随后表示,对不少人而言买房都是“人生大事”,提醒广大消费者,买房时要准确掌握房产信息。除了查看房屋的基本信息外,更要注意认真核查房屋性质,并要求开发商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等证件,了解开发商的经济实力及资质条件。对所签购房合同、协议进行认真审查,详细阅读合同条款及附件图纸,必要时进行实地勘察了解,不要轻信口头宣传和承诺,对容易引发纠纷的交房时间、交房方式、一方违约后的责任承担等事项,在合同中进行明确约定,必要时以附件方式标明。妥善保留好宣传材料、双方沟通聊天记录、支付凭证等关键性证据信息,以备将来发生纠纷时,及时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正观新闻·郑州晚报记者 鲁燕 通讯员 鲁维佳 盼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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