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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今头条!以案说法 | 网上租赁手机不给租金?判了:全价买下手机!
2023-03-03 18:18:36 来源: 郑州晚报 郑州客户端官方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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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租赁手机你听说过吗?如果租赁中出现不给租金该怎么办?依托平台交易的过程中一旦产生纠纷该如何主张权利呢?今天,一起来看看郑州市管城区法院已审结的一起因网上租赁手机产生断供纠纷的案件。

案情:网上租手机不给租金成被告


【资料图】

某租机平台系一家信用免押租赁互联网平台,依托芝麻信用评价体系,促成商家与租户的交易,并采取“先使用后付租金”的经营方式,服务商家和租户。原告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作为入驻该平台的商家向被告刘某出租一台iPhone手机,三方签订《租赁服务协议》。该协议约定平台系为商家与租户提供技术和服务支持的在线交易平台,仅负责提供网络交易及信息技术支持等服务,与商家系独立的民事主体,不承担租户与商家之间因租赁服务而产生的责任;商家向租户刘某邮寄手机,刘某需按月足额支付租金;平台代收相应租金及押金;若刘某未按时足额支付相应租金,商家与租户之间的租赁服务关系自动转变为买卖合同关系。

随后,电商公司依约向刘某邮寄了手机,但刘某未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租金。某电商公司因此将刘某起诉至法院。

管城区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刘某支付某电商公司手机买断款9149.44元。

说法:消费者未按约付款,应由谁来主张权利

商家依托平台寻找客户,消费者通过平台达成交易,平台促成交易的同时向商家收取一定的费用。由于平台代商家收取了费用,若是在平台交易过程,消费者未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应由平台还是商家来向消费者主张权利?

案中,某租机平台为网络交易提供第三方交易平台,是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并非案涉租赁合同的相对方,其虽向入驻商家收取一定的费用,但案涉纠纷系商家与消费者之间的租赁合同纠纷,只能由商家依据合同相对性向消费者主张相应权利。

网络交易平台,是为电子商务中的交易双方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让交易双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并不参与双方的交易。

一般情况下,网络交易平台就消费者所受损害不承担赔偿责任,但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正观新闻·郑州晚报记者 鲁燕 通讯员 王文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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