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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消息:租车方便出行,可别图便宜掉进别人挖的“坑”
2023-03-14 19:19:49 来源: 郑州晚报 郑州客户端官方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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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

来郑州出差的张鹏为了方便出行,租了几个月车,租车时钱就付清了,车也按时还了,可没想到一年后他却成了被告。又是一年“3·15”,今天,郑州高新区检察院公布的这起租车纠纷案给平时有租车需求的人提了个醒。

2020年9月3日,张鹏出差来到郑州,为了方便工作开展,通过郑州车友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租借车辆。接待张鹏的业务员刘某告诉他,公司有两种租借方式,与公司签合同或者业务员代办。按照刘某的说法,两种租借方式没有区别,只是业务员可以申请员工优惠活动,像张鹏这种长期租借的就可以便宜不少钱。随后,张鹏在未与车友公司签订合同的情况下,一次性向刘某支付了三个月租金及押金,三个月到期后,张鹏将车辆归还给刘某。

2022年3月,张鹏出差购买车票时,发现自己被限制消费,这时张鹏才了解到自己竟然被车友公司告上法庭。车友公司以张鹏未按约定支付租金为由,请求解除与张鹏的《车辆租赁合同》,要求张鹏归还租借车辆并支付逾期租金及滞纳金2万余元,履约保证金9000元归车友公司所有,不予退还。

因未收到应诉通知书,张鹏没有到庭参加诉讼,2021年10月11日,一审法院作出了缺席判决,要求张鹏归还车辆并缴纳逾期租金及滞纳金。2022年4月12日,张鹏以一审判决中主要证据系伪造为由,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再审申请被驳回后,2022年9月2日,张鹏来到郑州高新区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为了理清事实真相,该院检察官认真审查案件卷宗,询问相关证人,发现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张鹏是否与车友公司签订了《车辆租赁合同》及《车辆交接单》。基于此,检察官充分运用调查核实权,调取车友公司保存的《车辆租赁合同》及《车辆交接单》原件。在双方当事人的共同见证下,对《车辆租赁合同》及《车辆交接单》中“张鹏”的签名及指印进行鉴定。结果显示,合同及交接单中涉及的关于张鹏的签名及指印,均非出自其本人,据此认定《车辆租赁合同》及《车辆交接单》是伪造的。

依据查明的事实证据,检察官认定张鹏与车友公司存在事实上的租赁关系,承租车辆已返还,租金亦依约支付。2022年12月19日,郑州高新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2023年1月16日,法院再审采纳了检察机关再审建议,依法予以改判,驳回车友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随着疫情放开,旅游市场已逐渐回暖,租车出行也成了消费者外出旅行的首选。办理租车合同手续简便,机场火车站就可交接,确实方便了消费者的出行需要,但检察官还是要提醒广大消费者,在外出需要租赁车辆时,要选择正规的汽车租赁公司,租车前充分了解费用及合同细节,对于逾期还车及出现事故产生的费用,要在合同中明确。在签订汽车租赁合同时,消费者一定要核实对方的身份,明确合同主体,避免出现本案中由业务员代替公司交易的情形。在签订合同时,要与正规公司签订书面合同,书面合同有利于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出现争议时有据可依,签订合同时也要仔细查看合同条款,确认无误后再签字。最后,查验车辆也要仔细,这样才能避免在还车时产生不必要的纠纷。(文中姓名及公司名称均系化名)

正观新闻·郑州晚报记者 鲁燕 通讯员李濯清 刘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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