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茶厂未成立茶叶已生产?退款并10倍赔偿
2023-03-15 20:08:15 来源: 郑州晚报 郑州客户端官方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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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小李(化名)花了1600元买的两饼白茶,拿到家发现,上面标注的日期显示这家茶厂还没成立,茶叶都已经生产出来了。今天,记者从金水区法院获悉,茶行已向小李退还货款并10倍赔偿。

2022年3月,小李(化名)在某茶行购买了2饼白茶,支付货款1600元。买完他才发现,该茶叶包装显示:生产商为某茶厂,生产日期为2014年4月,执行标准为GB/T31751-2015,而该标准于2015年7月3日发布,于2016年2月1日实施。某茶厂成立日期为2015年1月。小李认为其从某茶行购买的白茶生产日期在执行标准实施之前,该茶饼上所标注的生产商某茶厂成立日期晚于茶叶生产日期,该生产日期虚假标注,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遂将该茶行诉至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某茶行退还其货款1600元,并赔偿16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案涉白茶系将茶饼预先包装好,标注统一的质量标识及重量对外出售,属于预包装食品。该白茶的生产厂家涉案茶饼标注的执行标准为GB/T31751-2015,发布于2015年7月3日,根据法律规定,食品经营者具有虚假标注的,消费者主张构成食品安全法第148条规定的“明知”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而涉案茶饼生产厂家成立日期晚于茶饼生产日期,且标注的执行标准发布日期晚于生产日期,上述行为构成虚假标注且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涉案茶饼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标准,原告主张的十倍惩罚性赔偿16000元,合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本案中,被告辩称涉案茶叶不存在有毒、有害、过期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情形,不应适用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十倍惩罚性赔偿情形,法院不予采信。

遂法院判决:某茶行向小李退还货款1600元并赔偿16000元,小李将其在该茶行处购买的2饼白茶退还。

法官提醒

民以食为天。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其生产的食品安全负责,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承担社会责任。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不能以未造成消费者人身损害为由免除其惩罚性赔偿责任的承担。

正观新闻·郑州晚报记者 鲁燕 通讯员 高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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