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天实时:1.5万元三角债起纠纷,写横幅、拍视频……维权变侵权!
2023-06-07 12:12:29 来源: 郑州晚报 郑州客户端官方网站
关注河南热线


(相关资料图)

三人因为生意上的来往,因为1.5万元产生三角债,其中一人心里恼火,在广场上写横幅、拍短视频发给张某和李某。张某认为其名誉权受损,将郭某告至法院。今天,记者获悉,河南省永城市法院判决郭某停止侵权,删除短视频并销毁横幅。案情:三角债引发维权变侵权张某和李某合伙做生意,2019年12月郭某与张某签订护栏加工合同,约定郭某为张某和李某加工护栏,郭某的工钱也由张某和李某二人支付。其间,郭某和李某另有其他生意往来,郭某尚欠李某1.5万元工钱未结,张某对此毫不知情。后李某支付郭某护栏加工工钱时,直接扣除郭某欠其的1.5万元,郭某认为一码归一码,遂直接向张某索要1.5万元未结尾款,不知隐情的张某一口回绝。郭某心里很恼火,遂在广场上写横幅,并拍成短视频,通过微信发给张某和李某。张某认为其名誉权受损,一纸诉状将郭某告至河南省永城市法院。承办法官洪小辉阅卷后,及时与双方当事人沟通。考虑张某系外省人、生意很忙,来回出行成本、时间成本精力成本都很大,且视频仅转发两人,未造成不良影响。遂耐心组织调解,承办法官反复告知郭某,其索要工程尾款没有错,但其选择方式是错误的。其在白色麻布上书写张某姓名等内容并拍成视频,损害了张某的名誉权,但郭某非常执拗、拒不道歉。尽管调解无果,但双方情绪在调解中都慢慢稳定下来。法院审理认为,郭某在公开场合书写横幅但并未悬挂,虽拍摄视频但仅发给与纠纷相关的张某和李某,并未使张某社会评价明显降低,但郭某讨要工钱方式明显不当,有违公序良俗,应及时删除所拍视频并销毁横幅。依照《民法典》第1024条,“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等规定,判决郭某立即停止侵权,删除其拍摄的短视频并销毁横幅。判决后双方服判息诉说法:莫让维权变侵权永城市法院高庄法庭副庭长洪小辉表示,此案警示我们,即使权利受损,维护自身权益时,也应选择合理合法方式,而不能盲目冲动,用违法方式进行维权。否则维权将变成侵权,受害人将演变成侵权人。

正观新闻·郑州晚报记者 鲁燕 通讯员 张东杰

责任编辑:hN_0727
    独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