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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用他人微信收款打借条,债务咋承担?
2023-07-07 19:17:56 来源: 郑州晚报 郑州客户端官方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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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

生活中常有将微信账号借给他人或帮忙收发信息等事发生,本以为是举手之劳,可一旦遇上财务纠纷,就有被“牵连”的风险。今天,记者带你看一起因此发生纠纷的案例,看看法院咋判的。

今年3月7日,张某以资金周转为由,向赵某借款1.8万元。赵某通过微信转账给张某。事后经过核实,该微信实名注册人为宋某,系赵某通过好友宋某的微信收取的借款。张某偿还5000元后不再还款,赵某多次催要无果,纸诉状将张某和宋某诉至河南省沁阳市法院,要求两人共同承担债务。

河南省沁阳市法院审理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依据赵某提交的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电子凭证、通话录音及当庭陈述,可以认定赵某与张某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背相关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赵某依约向张某出借款项,张某应依约偿还借款,但其未在合理期限内还清借款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故对赵某要求张某偿还1.3万元余款及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宋某是否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问题,法院认为案涉民间借贷关系的主体是赵某与张某,尽管接收款项的微信号系使用宋某的身份信息注册,但结合赵某陈述,实际借款使用人及发生借贷行为的相对方均为张某。赵某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张某和宋某间构成共同借款或有其他应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的情形,故对赵某要求宋某还款的诉求法院不予支持,依照《民法典》等相关规定,判决张某偿还赵某借款1.3万元及利息,双方服判息诉。

说法:个人社交账户谨慎交付他人使用

沁阳市法院崇义人民法庭庭长杨媛媛表示,尽管宋某并非实际借款人但因其实名注册的微信被他人使用并收取借款,赵某便将其视为债务的共同承担人,经法官认真审理查明了事实,故未认定其为共同借款人,方解除了宋某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生活中一定要妥善保管好自己的个人账户和社交软件,谨慎将个人实名认证的相关账户交付他人使用,一旦发现有打着自己名义或用自己实名认证的账户进行借贷或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应立即阻止或报警,防止承担连带法律责任。

正观新闻·郑州晚报记者 鲁燕 通讯员 张东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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