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狗“吓倒”六旬老太,医疗费、误工费该不该赔?
2023-08-23 20:28:03 来源: 郑州晚报 郑州客户端官方网站
关注河南热线


(资料图片)

生活中,养宠物已经成为不少人的喜好,但因为宠物“淘气”引发的伤人纠纷也时有出现,60岁的张老太就因为被大型犬惊吓摔伤,由此引发赔偿纠纷,今天,来看看二七区法院咋判的。

2022年8月,张老太骑电动三轮车途经李某饭店门口附近时,李某未拴狗绳的大型犬突然向她冲来,张老太受到惊吓致使三轮车侧翻。经医院诊断右锁骨粉碎性骨折、肋骨骨折。住院治疗15天花费医疗费3.2万元。经鉴定机构鉴定其伤情构成十级伤残后,双方因赔偿问题未达成一致张老太将李某诉至郑州市二七区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12.4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民法典》第1245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李某饲养的大型犬未拴绳突然窜出导致张老太受到惊吓摔倒受伤,李某作为动物饲养人应当对张老太损伤承担赔偿责任。关于张老太主张的误工费,因其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其虽提交有误工证明,但该误工证明系其同村人员出具与其存在利害关系,且无其他有效证据证明其误工及因误工减少收入的事实。故法院对原告主张的误工费。不予支持。依法判决李某赔偿张老太医疗费、护理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0.7万元。

说法:

郑州市二七区法院马寨法庭副庭长陈会阳表示,李某作为狗的主人明知自己的大型犬有可能惊吓到行人,却未给狗拴绳,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致人损害的风险。因此,在饲养动物过程中,饲养人要树立文明养宠观念,遵守相关动物饲养法律规定。增强危险防范意识,切实加强管束责任和看护义务,避免给他人造成伤害。

正观新闻·郑州晚报记者 鲁燕 通讯员 李爽

责任编辑:hN_2327
    独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