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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播:饭店吃饭摔伤,治完才知6000元赔偿少了,咋办?
2022-07-13 06:11:45 来源: 郑州晚报 郑州客户端官方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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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

“真是多亏您了,这下我治病有保障了。”7月6日,当事人刘某给金水区法院民一庭庭长张岩送来一面锦旗,并再三向张岩表达自己的感激之情。

刘某在某饭店吃完饭下楼时,因地面湿滑,不慎摔下楼梯,导致其住院。因该饭店在某保险公司投保公众责任保险,保险公司便与刘某签订一份赔偿协议,约定保险公司共计赔付刘某损失6000余元,赔款到账后,该事了结,今后刘某不再以任何形式向公司提出索赔。

协议签订后,保险公司向刘某支付赔偿款6000余元,后刘某发现赔付的6000余元远不能弥补自己的损失,向金水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某饭店、某保险公司赔偿其各项损失15万元。

经依法鉴定,刘某双耳听力障碍评为一项九级伤残;多发肋骨骨折评为一项十级伤残;刘某的护理期评为60日,营养期评为60日。被告保险公司辩称,公司已对伤者进行了赔偿,并且签订了一次性了结协议,其公司不应再继续承担赔偿责任。

案件审理中,原告代理人曾多次表示对这个案件的担忧,因为当事人没有诉请撤销赔偿协议,担心会因此影响案件的审理结果。

张岩经审理认为,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原告系不具备专业知识的个人,在与被告保险公司签订赔偿协议时原告并不知晓其伤情构成九级伤残和十级伤残,被告作为专业的保险机构,未提供证据证明已将原告的伤情可能产生的赔偿后果明确告知原告,结合原告提交保险公司理赔人员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以认定原告在签订该赔偿议时存在重大误解,且约定的赔偿金额显失公平,该赔偿协议并非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予撤销。

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行走过程中应尽到一定的注意义务,其对损害后果的发生亦应承担一定的责任。法院酌情认定被告承担70%的责任为宜。因被告饭店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公众责任险,扣除该公司已支付原告的6000余元外,应赔付原告刘某各项损失10万余元。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上诉。

正观新闻·郑州晚报记者 鲁燕 文/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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