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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动态!以案说法 | 物业停电催缴电费,违法吗?
2022-08-31 17:58:48 来源: 郑州晚报 郑州客户端官方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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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司停电催缴电费,这合法吗?今天,中原区法院发布一起案例。

案情:不缴费停电,物业成了被告


(资料图片)

2020年7月8日,徐先生与杜某签订了商铺租赁合同,约定徐先生承租杜某一间面积为106.19平方米的临街商铺,月租金1万元,租赁期限自2020年8月1日至2025年8月1日,物业费由徐先生向物业公司缴纳。

合同签订后,徐先生向杜某支付1万元房屋押金、电费9113元,并按合同约定将租金交纳至2022年1月。承租过程中,徐先生向物业公司缴纳7954.1元电费、自行充值3000元电费。但物业公司又多次向徐先生送达“2019年7月21日至2021年8月31日”期间的电费催缴单,催缴电费41696.7元。

徐先生对此提出异议后,物业公司也不提供具体抄表读数及用电明细。在多次协商未果后,物业公司强制断电并将徐先生所承租商铺锁门,且禁止拉走店内设备及相应财产,导致徐先生遭受巨大损失。

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徐先生起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原告与被告杜某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自2021年12月19日起解除;判令被告杜某退还房屋押金1万元,房屋租金14193.55元;判令被告杜某与被告物业公司共同赔偿原告因二被告单方强制收回房屋给原告造成的装修等损失63000元及因被告物业公司强制锁门断电给原告造成的财物损失71608元。

判决:物业公司赔偿2.7万余元

被告杜某辩称,不同意退还相应费用。另外断电是原告与物业公司之间的纠纷,与自己无关。

被告物业公司经传唤,一审期拒不到庭,法院依法缺席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杜某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为有效合同,应受法律保护。根据合同约定,电费由原告直接交给被告物业公司,并无不妥。但由于交接不细致,产生纠纷。根据双方的举证情况,原告在承租商铺时,未与物业公司针对电表原始读数进行核对交接,被告杜某又按合同约定收取了预存电费9113元,故原告与被告杜某对该矛盾的产生致使合同不能正常履行均存在过错。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杜某赔偿因停电锁门给其造成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因被告杜某只是房屋出租方,与原告的经济损失不存在因果关系,所以该项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原告与被告物业公司虽然未签订书面物业服务合同,但物业公司作为商铺的管理服务公司,事实上与原告已经形成物业服务合同关系。根据电费催缴单显示,欠费起算日期为2019年7月21日,而原告承租开始日期为2020年8月1日,在原告合理质疑时,物业公司也未作出让原告信服的解释,致使发生矛盾。

发生矛盾后,物业公司简单采取停电、锁门等救济措施,该措施已经超出合法范围,并导致原告与被告杜某之间的商铺租赁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故物业公司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原告在商铺交接时,未对电表读数进行核对,故对欠缴电费引发的矛盾也应该承担一定责任。关于装修费、门面广告费、烟道净化费用,原告举证初始支出为55300元,结合物品使用时间和租赁合同期限长短,以及原、被告的过错大小,法院酌定被告物业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7650元。

因此,中原区法院一审判决,徐先生与被告杜某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于2022年3月15日解除;被告物业公司赔偿原告徐先生经济损失27650元;驳回原告徐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物业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电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承办法官张宏宇表示,我国《民法典》中明确规定: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物业管理公司作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以及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行业规范的规定,为业主和使用人提供相关的物业服务,无权中断业主和使用人的正常用水、用电,因擅自断水、断电对业主和使用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时,提醒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时,一定仔细核实房屋的水、电等使用信息,避免以后发生纠纷。

正观新闻·郑州晚报记者 鲁燕 通讯员 穆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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